2008年10月7日星期二

我國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嚴防電信重組和新一輪網絡建設啓動時出現重複建設

本報北京10月6日訊記者胡紅軍報道: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6日對重組後的3個基礎電信運營商下發通知,要求從10月1日起,大力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嚴防電信重組和新一輪網絡建設啓動時出現重複建設。

重組後的電信運營商包括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籌備組。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將從處罰和業績考核中確保這一通知有效實施。

通知具體要求包括:第一,已有鐵塔、杆路必須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已有鐵塔、杆路的擁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回複,不能共享的應說明具體原因。禁止在已有鐵塔同地點新建鐵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確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點、同路由新建鐵塔、杆路的,應經過省協調機構同意。

第二,擬新建鐵塔、杆路的基礎電信企業必須告知其他基礎電信企業,其他基礎電信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可提供已有設施共享或開展聯合建設的需求,實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礎電信企業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內不得在同地點、同路由新建。

第三,新建其他基站設施(包括基站的鐵塔等支撐設施、天面、機房、室內分佈系統、基站專用的傳輸線路、電源等其他配套設施)和傳輸線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纜)具備條件的應聯合建設;已有基站設施和傳輸線路具備條件的應向其他基礎電信企業開放共享。

第四,基礎電信企業租用第三方站址、機房等各種設施,不得簽訂排他性協議以阻止其他基礎電信企業的進入,已簽訂的應立即糾正。

據介紹,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或授權省區市通信管理部門對違反以上原則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建議其上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因此被撤、免職人員,3年內不得任用。

同時,對基礎電信企業新建基站設施、傳輸線路的共建情況以及已有基站設施、傳輸線路的共享情況實施監督考核。由國務院國資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標,將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業績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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